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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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徐海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49974.46元以及截止2021年4月24日的利息2373.78元、罚息1865.72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韩鑫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韩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海波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被告徐海波、韩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