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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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欧霖日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欧霖日用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应剑文向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代偿款1507874.1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21年8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应彩芳、张谷源分别对本笔款项中原告应剑文向被告浙江欧霖日用品有限公司不能追偿部分各自按总金额三分之一的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由被告浙江欧霖日用品有限公司、张谷源、应彩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应剑文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履行的代偿款5103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21年9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3元,减半收取11521.5元,由被告浙江欧霖日用品有限公司、应彩芳、张谷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