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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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余宴春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借款本金46232.55元,利息、罚息2076.55元(暂算至2021年06月22日,以后利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由被告余宴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 二、被告余福田、魏志枢对被告余宴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2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