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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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即日起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与被告钟煌、海盐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11082387403); 二、被告钟煌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1837.68元及利息8017.21元、罚息134.23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年利率5.635%、罚息年利率8.4525%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钟煌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钟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海盐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中被告钟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海盐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煌追偿。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19元,由被告钟煌、海盐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