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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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忠兴箱包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和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上诉人苏州新和鼎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