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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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创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4844.71元及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骆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 三、若被告骆勇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对被告骆勇提供抵押的×××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陆晓霞对被告骆勇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嘉兴创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嘉兴创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骆勇、陆晓霞连带负担4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