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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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新胜2019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逾期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违约金235151.56元; 二、自2021年6月2日起,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逾期一个月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则应向庄新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拖欠的过渡安置补助费为基数,自逾期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清过渡安置补助费之日止,并扣除2021年6月2日至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交付安置房之日产生的过渡安置补助费总额的1%; 三、驳回庄新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计2472.5元,由庄新胜负担796元,由厦门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76.5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