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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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野县盛丰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野县盛丰纺织有限公司、史林峰、赵志峰所欠原告肜秋菊、刘龑的款共计1212935元及利息,被告新野县盛丰纺织有限公司、史林峰、赵志峰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偿还原告肜秋菊、刘龑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新野县盛丰纺织有限公司、史林峰、赵志峰未在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第一批的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则原告肜秋菊、刘龑可就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偿还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扣除),利息均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720元,减半收取计7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野县盛丰纺织有限公司、史林峰、赵志峰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