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华飞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60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钟云新向被上诉人陈志伟支付运费381283.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8128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上诉人钟云新负担3826.76元,被上诉人陈志伟负担468.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上诉人钟云新已预交8590元),由上诉人钟云新负担8399.4元,被上诉人陈志伟负担19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