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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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1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