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
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64元,由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21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光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1-0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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