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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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赔偿上诉人秦六亿14909.28元(上诉人秦六亿得到保险赔偿后退还被上诉人庾慧明5288.13元); 三、驳回上诉人秦六亿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上诉人秦六亿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5元(上诉人秦六亿预交928元、上诉人人保财险公司预交167元),合计1559元,由上诉人秦六亿负担92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负担167元,由被上诉人庾慧明负担464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