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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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宇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华鸿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87840元; 二、原告德阳华鸿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缴纳财产保全费970元、保函费2000元,合计2970元,此款由被告新余宇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华鸿机械热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998元,由被告新余宇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