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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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束红平、束红霞521025.66元,返还杨润拯垫付款3万元; 二、维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5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