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辉丹日用品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0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费23219元,共计人民币3732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第5-9页不仅对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断章取义,只选择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内容进行叙述,如合同附件《窜货管理补充约定》中,约定了窜货的认定条件、金额的确定、赔偿标准、处理流程等,而一审法院只选择赔偿标准,忽视了认定条件、处理流程,导致其错误认定事实;将没有任何证据佐证的意见一字不漏作为其认定事实。2.一审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及采纳错误。上诉人提供了共计五组证据,能完全、足够证实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证据,无法确定来源、真实性、关联性,退一步假设说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所谓的窜货违约行为及窜货金额。被上诉人提供的《销售清单》、《系统查验情况》、《冲货违约赔偿处罚通知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书面材料,完全是伪造的,上诉人对三份证据均有异议。而被上诉人当庭提交的《视频资料》,当庭未播放,庭后上诉人在电脑上无法打开视频,也无法得知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图片,无法确定聊天人身份,被上诉人未对整个聊天过程进行录屏,只是断章取义截图部分,不能反映完整的真实经过,上诉人手机遗失,原微信聊天记录不存在,无法确定真实性,更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所谓窜货。3.一审法院存在明显的枉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偏袒一方,将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直接作为认定事实,在证据采纳上,将被上诉人的证据作为判决依据,错误判决有违司法尊严。4.判决书行文粗糙、缺乏严谨,逻辑混乱,说理空白,难以让人信服。

针对辉丹日用品商行的上诉,澳谷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的认定也不存在任何问题,上诉人辉丹商行在上诉理由中的第一点、第二点,均是对于事实部分以及证据认定部分进行了一个阐述,该阐述观点存在刻意的解读法院认定事实的表述。对于法院认定的事实,答辩人是没有任何意见,也不认同上诉人关于认定事实的部分以及证据认定采纳部分的表述。对于其第三点和第四点,我们认为其对于一审法院是存在偏见才会在上诉状中做出这样的表述,我们认为双方对于事实部分的认定,存在上诉人的主观意愿与实际情况的偏差。一审法院已经对于事实作出了非常清晰的认定。上诉人对于法院的表述,被上诉人代理人是持异议态度的,综上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不存在上诉人中所提出的几个观点的错误,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有上诉请求。

澳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22112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出现明显错误,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1.一审判决与《经销合同书》对窜货行为、行为认定及违约责任约定不符。合同书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对恶意冲货及违约赔偿标准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签字盖章进行了确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回购,并支付5倍违约金的合同义务。2.被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约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约定违约金高于损失,申请减少违约金,应承担证明违约金高于损失的举证责任,并证明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违约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认定违约金金额。

针对澳谷公司的上诉,辉丹日用品商行辩称,在一审的判决书当中,所谓的认定事实就是澳谷公司的答辩意见,并且答辩意见与其提供的证据是严重不符的。在我们的上诉状中,就双方相关的证据做了详细的阐述。澳谷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辉丹商行存在窜货行为,我方也没有窜货。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辉丹日用品商行在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澳谷公司立即返还原告货款30万元、保证金5万元、运费23219元,共计37321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澳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辉丹日用品商行为乙方与澳谷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一、授权范围和授权品牌:甲方授权乙方在浙江省温州市,经销阿道夫品牌精油系列产品。二、有效期:自2019年1月始至2019年12月31日。三、销售回款目标:乙方首批订货额为60万元,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和首批订货款须在签约之日起3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则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四、1、供货及相关细则:甲方按产品价格表(见附件2)叁折价格(不含税价)供货,税价部分按税票所载税额计算合税价。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建议价格进行分销或零售。2、结算及货款支付方式:先款后货,乙方通过对公账户将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支付,以甲方实收金额作为乙方的货款金额。3、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安排出货,按乙方订单将产品发往其经销区域内指定地点。4、发货地点及运输:广州(可由乙方指定并经甲方确认的货站发货)。合同到货地点:乙方指定货站地址浙江省瑞安市东山经济开发区导航路188号。运费承担:正价产品的发货运费凭运费单以3折货品核销,零价单、特价单、特价品、赠品、物料不核运费(全部)。……六、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全力开拓市场,确保销售区域内各分销商及零售商所需产品及时供应。2、乙方不得向甲方人员提供借款或违反规定的汇款方式,否则自行承担因违规带来的一切连带责任和损失。3、乙方必须保证已方及其下属各零售终端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零售价格。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高于或低于该价格销售产品。否则乙方应按双方合作期间进货总额度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严禁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之外销售甲方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天猫、淘宝、聚划算、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甲方产品;如乙方在超出授权的经销区域、渠道或网络平台进行甲方产品销售时,甲方有权遵照《窜货管理补充约定》进行处理,单方解除本合同。……八、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在本合约期限内,约束其它地区对乙方销售区域的冲货行为,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2、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文件便于当地销售。乙方如需要地方检测,甲方可提供给乙方检测使用的样品,但检测费用由乙方自理。九、其它事宜:1、甲乙双方属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的任何权利,甲方对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乙双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均由各自自行承担和处置。2、合同所有条款仅限于甲乙双方之间的经销授权关系,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其它关系。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代表甲方对任何第三方就甲方商品作出任何承诺,或以双方之间经销权作为任何形式的担保。……5、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乙双方QQ、微信、邮件等往来资料,扫描件和影印件等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还对其它事相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17日,辉丹日用品商行、澳谷公司双方签订窜货管理补充约定:一、窜货定义:又称“冲货”,指未经甲方许可,经销商(乙方)违反双方约定,超出约定区域范围、渠道、平台进行产品销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冲货管理原则:1、维护市场、稳定价格是所有经销商之间应该履行的共同职责;2、对待冲货处罚人人平等;3、对待冲货有违必究、究之必严。三、冲货处理方式:1、冲货违约赔偿;2、取消政策支持;3、取消经销资格、单方解除合同。四、冲货认定:1、低价销售—指乙方不按甲方政策执行,采取变卖赠品、促销品或透支返利等形式冲减价格,认定标准:经甲方调查,乙方或其下属分销商的系列产品批发价格低于厂价(经销商供货价),不论原因,均认定为低价倾销并立即停货处理。2、跨区销售—甲方及其它客户在乙方经销区域以外获得以下各种实物证明,即认定乙方为冲货。直接截获运输车辆并验明货物拍下照片;在托运站现场截取货物长拍下照片,接货方亲口指证;取得出货凭证,收到货物或其它可信证据;从同一卖货方同一时间所收购的货物,如有撕标、涂擦日期,只要其中部分货物能认明来源,即整批货物视为同一货源。3、线下各渠道的产品凡是出现在线上终端销售,即视为窜货。五、冲货处理标准:不论是何种冲货形式,应由受冲货方立即向甲方省区经理或区域总监汇报,并得到甲方同意后进行收货。受冲货方有责任辨认真假产品,如回购到假货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者由甲方直接安排人员进行收购。1、冲货定性及违约赔偿标准:冲货金额(按零售价算)低于5000元属于管理不当,违约赔偿标准如下:第一次:乙方按零售价回购货品,乙方按冲货金额支付2倍违约赔偿金,并全国通报。甲方销售人员有存在管理不善之责,负责区域业务人员处于1000元工作过失处罚,分管大区总监处2000元工作过失处罚。第二次:乙方按零售价回购货品,乙方按冲货金额总额5倍支付违约赔偿金,并取消政策支持,全国通报。第三次:视同乙方单方违约并终止合作,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赔偿金,全国通报。冲货金额(按零售价算)高于5000元,属于恶意冲货,违约赔偿标准如下:第一次:按零售价金额回购,乙方按冲货金额总额5倍支付违约金,全国通报。第二次:视同乙方单方违约并终止合作,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0元违约赔偿金,全国通报。……2018年12月17日,辉丹日用品商行向澳谷公司出具了承诺书,一、严格遵守《窜货管理补充约定》相关规定与要求,严格自律、禁止与杜绝窜货行为,做到不低价倾销、不跨区销售“阿道夫”产品;二、如有违反,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阿道夫”品牌的经销资格。合同签订后,辉丹日用品商行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澳谷公司1365600元,澳谷公司发货给辉丹日用品商行价款共计1015600元。辉丹日用品商行在销售澳谷公司产品过程中,澳谷公司市场督查人员发现辉丹日用品商行于2019年6月14日窜货至台州小商品市场批发市场,并当场进行了拍照,且将该批窜货予以回购,共计回购货物为54648元。澳谷公司认为辉丹日用品商行的违约行为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回购产品54648元从辉丹日用品商行货款中扣除,支付违约赔偿金273240元,物流费429元,以上合计328317元,另由于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违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故澳谷公司无需向辉丹日用品商行支付货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辉丹日用品商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辉丹日用品商行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一、关于辉丹日用品商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原、澳谷公司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第一条约定,辉丹日用品商行经销澳谷公司产品范围为浙江省温州市。第六条第12款约定,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区域保护政策,严禁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之外销售甲方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天猫、淘宝、聚划算、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甲方产品;如乙方在超出授权的经销区域、渠道或网络平台进行甲方产品销售时,甲方有权遵照《窜货管理补充约定》进行处理,单方解除本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窜货至台州进行销售的行为。故此,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违约。二、关于辉丹日用品商行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问题。如前所述,辉丹日用品商行由于将澳谷公司产品销售至超出双方约定的区域范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辉丹日用品商行窜货金额为54648元,其应承担违约金为5倍窜货金额计273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审法院根据澳谷公司提交的证据,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澳谷公司造成的损失,辉丹日用品商行请求调整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酌情按2倍窜货金额计算违约金,计109296元。关于合同约定5万元保证金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保证金性质属于一种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本案中,辉丹日用品商行并未欠澳谷公司货款,且该保证金不属于定金性质,澳谷公司提出对5万元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品除澳谷公司交付的货物,辉丹日用品商行多交付的货款为30万元,保证金5万元,共计35万元,扣除违约金109296元,澳谷公司还应返还辉丹日用品商行款240704元。辉丹日用品商行要求澳谷公司支付运费23219元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款240704元及相应利息(以240704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96元,由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960元,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负担1936元。

在二审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本院以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及二审经审查认定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辉丹日用品商行是否存在窜货行为;2.若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窜货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违约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3.运费23219元应当由谁来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双方签订的《窜货管理补充约定》中对于窜货的定义:“又称冲货,指未经甲方许可,经销商(乙方)违反双方约定,超出约定区域范围、渠道、平台进行产品销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补充约定第四条对于冲货认定进行了详细表述,其中第2条“跨区销售—甲方及其它客户在乙方经销区域以外获得以下各种实物证明,即认定乙方为冲货。直接截获运输车辆并验明货物拍下照片;”而根据澳谷公司拍下的截获车辆验明货物时拍下的照片及对该货物通过阿道夫防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批货物的发货店号为辉丹日用品商行,可认定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窜货行为。经澳谷公司确认,辉丹日用品商行窜货金额为54648元。结合该公司员工与辉丹日用品商行的经营者姜丽娜微信聊天记录,姜丽娜对于澳谷公司认定其存在窜货行为并未否认。故此,结合以上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辉丹日用品商行存在窜货行为并无不当。辉丹日用品商行认为其不存在窜货行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辉丹日用品商行与澳谷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第一条关于授权范围及授权品牌,双方对于阿道夫产品的经销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结合《窜货管理补充约定》第五条关于冲货处理标准的约定,可认定辉丹日用品商行已经构成违约。辉丹日用品商行窜货金额为54648元,依据前述补充约定第五条“冲货金额(按零售价算)高于5000元,属于恶意冲货,违约赔偿标准如下:第一次:按零售价金额回购,乙方按冲货金额总额5倍支付违约赔偿金,全国通报”,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冲货的违约金标准计算过高,且澳谷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因辉丹日用品商行冲货行为导致的具体损失及后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冲货行为违约金调整为冲货金额的2倍,具有法律依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第四条第4c款约定“运费承担:正价产品的发货运费凭运费单以3折货品核销,零价单、特价品、赠品、物料不核运费(全部)”,依照该条款约定,澳谷公司向辉丹日用品商行发货后,由辉丹日用品商行凭运费单向澳谷公司以3折货品核销,目前辉丹日用品商行垫付发货运费23219元,澳谷公司应以3折货品核销该运费,但澳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已以3折货品核销运费,实际运费应由澳谷公司负担。考虑到目前双方已经解除经销合同,故澳谷公司应向辉丹日用品商行支付运费23219元。一审对此项费用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辉丹日用品商行已向澳谷公司支付1365600元货款及5万元保证金,澳谷公司发货金额为1015600元,故澳谷公司应返还辉丹日用品商行350000元。因澳谷公司应负担运费23219元,辉丹日用品商行应承担窜货违约金109296元,故澳谷公司应向辉丹日用品商行返还共计263923元(350000+23219元-109296元=26392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6392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上诉人辉丹日用品商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上诉人澳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21)赣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返还263923元(350000+23219元-109296元=26392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63923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98元,由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28元,由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负担2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51元,由江西澳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81元,由瑞安市辉丹日用品商行负担20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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