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道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鑫源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终止周家林与成都鑫源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成都鑫源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家林返还购车款75,800元”;

三、成都鑫源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家林返还购车款45,800元;

四、驳回周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元,由成都鑫源园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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