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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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米乐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054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李飞与大连米乐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签订的《门市预约单》; 三、大连米乐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飞7500元款项; 四、驳回李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米乐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李飞负担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大连米乐宝贝儿童摄影有限公司负担37.5元,李飞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