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1)桂098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杨富尧截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249.42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上诉人杨富尧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北流市新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