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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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彬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048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1650元由上诉人彬州居然之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彬州居然之家缴纳1650元、上诉人计宏刚交纳1275元由各自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