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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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追偿权实际是合同权益的延伸,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辖区,另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6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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