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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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追偿权实际是合同权益的延伸,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辖区,另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泾渭工业园,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2民初26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