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中心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21199.9元,实际支付原告***121199.9元-18613元-10000元=92586.9元,实际支付被告***20000元-1387元=18613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74元,减半收取为13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