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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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金明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石玲妃、金松、高旭东、俞伟英对金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玲妃、金松、高旭东、俞伟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明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