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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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颜灵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前期利息6475元、借款150万元及罚息(以借款1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8.32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0元; 二、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就上述债权对登记为被告尤华、尤灵巧所有的“浙岭渔23378”船享有船舶抵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2元,由被告颜灵超、尤华、尤灵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