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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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棱纺织品有限公司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天棱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号为8931120200005401《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支付时扣除2021年1月21日后已经支付的利息74.4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裘武滨、曾立群、李黎明对浙江天棱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天棱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若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浙江天棱纺织品有限公司、嵊州市中天制衣有限公司、裘武滨、曾立群、李黎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