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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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开发区津晟商贸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浩存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宝合隆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申请人王广文为本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王广文在被执行人浙江浩存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晋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