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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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晶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辽宁三锋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晶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3.2万元存款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