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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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 东源县广雅书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张辉、钟连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偿还律师费29700元。 四、被上诉人东源县广雅书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张辉、钟连友在第一、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对被上诉人张辉所有的位于东源县【粤(2017)东源县不动产权第1××7号】的房产在第一、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及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一审案件受理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源县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