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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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负担并向本院交纳。上诉人马志先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