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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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供销基建物资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东省供销基建物资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周新兰、黄国强、黄卫莲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湛塘南街27号301房、29号601房的不动产权证(两套房屋分别由周新兰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黄国强、黄卫莲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广东省供销基建物资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