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夏津县华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05688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42844.3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4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部分缴纳)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4-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