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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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侯太平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工人工资4360110.39元及利息(利息从上诉人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60110.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92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侯太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840元,由被上诉人侯太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