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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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欧碧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汕头市欧碧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擅自销售印有原告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虚假宣传以及被告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印有原告企业名称的被诉侵权产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由应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首先,本案中,被告汕头市欧碧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而被告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两被告住所地均非本院辖区内;其次,原告在拼多多平台上公证购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发货物流的快递单号为中通速递78212164757922,物流信息显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发货地点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亦非本院辖区内。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名女人化妆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