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时裳芭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在时裳芭蕾公司或其授权方未入驻拼多多及与拼多多商户无授权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拼多多平台上“歌瑞尔”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歌瑞尔品牌”字样及相关页面宣称“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内容,是否存在混淆、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页面是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的直营或授权店铺,以此为拼多多平台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削弱、分散了品牌方时裳芭蕾公司应有的市场关注度及交易机会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涉案相关页面上的“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字样是否系商户勾选发布以及寻梦公司是否存在未尽注意义务放任商家勾选发布“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内容,为商户背书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二审诉讼中,寻梦公司均以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案外人深圳市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和涉案拼多多店铺“gainreel歌瑞尔内衣精选店”的实际经营者,案外人陈某鸿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和涉案拼多多店“gainreel歌瑞尔内衣精品店”的实际经营者,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深圳市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某鸿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此,综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因深圳市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某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方面,对于查清涉案相关页面宣称“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内容是否存在混淆、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页面是寻梦公司在拼多多的直营或授权店铺存在影响;另一方面,对于查清涉案相关页面上的“品牌授权”“入驻审核”等字样是否系商户勾选发布等案件主要事实,以及认定寻梦公司的责任及其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存在影响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判决未追加深圳市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某鸿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漏列诉讼主体,并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02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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