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新顺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6721号民事判决; 二、邱派、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黄以健支付工程款43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中山市新顺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邱派及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黄以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8元(黄以健已预交),由黄以健负担5247元,由邱派、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黄以健)。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元(黄以健已预交),由黄以健负担5247元,由邱派、中山市华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黄以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