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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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481民初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民委员会、永安市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897元; 三、驳回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1元,由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民委员会、永安市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鉴定费8000元,由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75元,由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民委员会、永安市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4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8元,由福建山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1元,由永安市西洋镇葛州村民委员会、永安市幸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