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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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范妙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 二、范妙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1年8月20日止已欠的利息、罚息2,112.07元; 三、范妙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合同约定向福建将乐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四、蔡剑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由范妙善、蔡剑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