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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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甄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凯悦 书记员杨晓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2021)鲁0114民初8510号之一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牛俊卜。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式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福建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建萍。 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光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