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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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二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斯康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