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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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龙鹏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湖北龙鹏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龙、李小兰于2017年2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张文龙、李小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湖北龙鹏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到南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 三、驳回湖北龙鹏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828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636元,由张文龙、李小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