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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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200616.72元,并以5200616.72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25%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协议,以其享有的机器设备【(2014)荆工商押登字第111号】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设备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案债权经上述第二项后仍未清偿部分,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名下在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各自所有; 四、本案债权经上述第二项后仍未清偿部分,由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04元,由被告荆州市沙一机床制造公司、荆州市荆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叶雪平、王项托、杜华金、叶剑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