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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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