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湖北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武汉宸岛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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