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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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春华借款本金6178833.34元及利息8532578.56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并从2020年8月20日(含本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178833.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724192元。

二、被告神农架绿谷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春华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215.6万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并从2020年8月20日(含本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75808元。

三、被告湖北神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周奎对被告神农架绿谷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春华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30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963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王春华负担35017元,由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24元、被告神农架绿谷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389元,被告湖北神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周奎对被告神农架绿谷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三新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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