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发百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应诉误工损失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下同),书面向上诉人道歉。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销售的小玩具未侵犯被上诉人的著作权,所售小玩具同样具有国家颁布的《作品登记证书》,其外观设计已通过国家版权局登记,同时还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为合法且合格的玩具产品,与被上诉人《作品登记证书》是申请的美术作品样式具有明显区别,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标准,一审判决认定“两者基本相同,视角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采信证据违背公平原则,明显有失公正,完全否认了我方提供的四分证据的效力,进而判定上诉人进货没有合法来源,但对被上诉人的证据却未采用同样标准不予采信。3.除产品本身是否侵权的争议,本案更重要的焦点是上诉人进货、销售的小玩具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上诉人在进货及销售方面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我方并非代理商或批发商,采购时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证件、证书、开具进货单据、具有质量合格证,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已经穷尽我们对一件商品是否合法的最大认知,同时也满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平常对我们的管理要求。一审法院加大了我方举证责任。上诉人主观上无侵权故意,没有过错,客观上尽到了审慎义务,取得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潜意识里以“合法授权”作为判定我方涉案商品没有合法来源判决我方赔偿是错误的。4.一审判决可能纵容被上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应予以撤销。被上诉人只起诉底层销售商,而不起诉批发商,放弃源头和大头,真实意图就是谋取不当利益。

罗伊动漫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与我方的作品登记证据有冲突,产品类型相似,都是玩具。外观上外形相似,视觉上没有实质性差异。

罗伊动漫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大发百货立即停止侵犯罗伊动漫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大发百货赔偿罗伊动漫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大发百货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罗伊动漫成立日期为2004年5月19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4年5月22日,企业形态为制造/批发零售,产品种类为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大发百货于2004年5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鞋帽、皮具、体育用品、服装销售、婴儿用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销售、化妆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母婴坊二道河店(以下简称二道河店)成立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辛立华,企业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鞋帽、皮具、体育用品、服装销售、其他日用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2020年6月9日,二道河店因决议解散而注销登记。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罗伊动漫获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美术作品。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号证书登记的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DONGWOO,LEE,著作权人为ROIVISUALCO.,LTD,创作完成时间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0年5月11日。该作品形象系经过艺术加工创作的“罗伊(Roy)”的动漫图案,整体为红、黄色的消防车形象,车头顶部有黑色的头盔,头盔顶部中心是红色半球形的装饰,同时以红色半球形为圆心向外辐射七条淡黄色的线条与头盔底部淡黄色的圆边相接,头盔正面中间是被白色、红色和黄色线条包围的黑色五边形,五边形中间是黄色的大写英文字母R,字母R上方是英文“FIREMAN”,下方是英文“RESCUE”,五边形下方是黑色的帽檐,帽檐下有由眉毛、眼睛、鼻子、嘴巴等组成的卡通人物面部形象。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显示,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CCTV节目官网对《变形警车珀利》进行了相关报道、京东自营区销售截图显示“变形警车珀利POLI儿童玩具”销量较高。

2013年12月2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向“变形警车珀利”颁发聘书:“我们荣幸地聘请您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1月26日,罗伊动漫委托代理人郭峰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丰县河店,中华人

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胡某1用手机对该店面门口进行拍照,郭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沙滩玩具一个,取得编号为0005000819112600008的电脑小票一张。郭峰将所购物品和电脑小票交由公证员胡某2管。2019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胡某3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将案涉店面门口拍摄所得照片及所购物品的拍照所得照片进行打印,将电脑小票进行复印,将所购物品予以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拍照、打印。公证人员将电脑小票及封存后的物品原件交由郭峰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鄂洪兴内证字第1004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过程。罗伊动漫为本案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包括:消费取证费用30元,公证费700元。

经一审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外包装完好。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沙滩玩具”玩具车1个。罗伊动漫认为上述公证购买的商品沙滩车侵害其《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登记号: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大发百货认为其销售的玩具有国家颁发的著作权证书,其不构成侵权。

经将罗伊动漫提交的美术作品《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与被控侵权商品进行比对,该玩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罗伊(Roy)”消防车美术作品整体图案在视觉效果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者车头顶部都是黑色的头盔,头盔顶部中心都有红色半球形的装饰,同时以红色半球形为圆心向外辐射线条与头盔底部圆边相接,头盔正面都有一个五边形带字母字样的商标,五边形下边是黑色的帽檐,帽檐下五官(眉毛、眼睛、鼻子、嘴唇、脸颊)的比例及颜色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侵权玩具帽檐上五边形内字母与权利美术作品不同,侵权玩具是沙滩车,而权利美术作品为消防车。除此之外,两者基本相同,视觉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2019年1月1日,罗伊动漫委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原告在中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受托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及转委托第三方等,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除本案之外,罗伊动漫还针对大发百货及其设立的其他分公司性质的门店就相同被控侵权玩具提起诉讼的案件有二件。在本案中,罗伊动漫在起诉状中将大发百货与二道河店均列为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罗伊动漫系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故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陈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来处理本案所涉纠纷,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大发百货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罗伊动漫的著作权;2.如果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大发百货对罗伊动漫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罗伊动漫系案涉作品权利人不持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罗伊动漫享有《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以下简称“罗伊Roy”)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有权就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被控侵权玩具实物在细节上虽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存在细微差别,但在整体造型、色彩搭配、个性化特征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美术作品“罗伊Roy”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未经罗伊动漫授权的情况下,二道河店销售案涉玩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侵犯。大发百货辩称其没有主观过错,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罗伊动漫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在本案中,二道河店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注销登记,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本案侵权行为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设立二道河店的法人大发百货承担。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著作权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原、被告对罗伊动漫的损失或者大发百货的违法所得均未能举证,根据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作品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案涉侵权商品的价格、罗伊动漫针对同类侵权行为分三案诉讼以及罗伊动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大发百货赔偿罗伊动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罗伊动漫主张赔偿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5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5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9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大发百货提交了两份新证据:邵艳红的证明书和2019年4月17日的销货清单各一份,拟补强证明其涉案玩具有合法来源。

本院审查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均系邵艳红个人出具,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但上诉人既未提交邵艳红身份证供本院核实,其也未出庭作证,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大发百货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2.大发百货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及相应法律责任。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大发百货销售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罗伊动漫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控侵权商品系与罗伊动漫涉案作品整体特征基本相同的动漫图案,大发百货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罗伊动漫作品发行权的侵害,涉案产品是否合法合格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大发百货应就其侵犯罗伊动漫作品发行权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大发百货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及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销售者主张来源合法,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复制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相关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复制品的发行者、销售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涉案复制品系侵权产品,即推定该复制品的发行者、销售者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本案中,大发百货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相关进货主体的营业执照、进货单及付款凭证。作为一般经营户,由于节约成本的现实需要,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往往具有随机性和不规范性,不应苛求其提供十分完备的合同及发票,应结合涉案产品销售特点和日常

经验判断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虽然进货单上未加盖印章或签名,但符合涉案产品和经营主体的交易习惯,且进货单上显示的进货商信息、地址与进货商营业执照基本一致,产品名称、型号与涉案侵权产品一致,销售金额、时间与付款凭证相关金额和时间一致,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买卖行为且实际履行。此外,大发百货在一审期间还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和产品认证证书,表明其在生产经营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大发百货提供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行为亦符合交易惯例,罗伊动漫也未举证证明大发百货明知所售商品系侵权商品仍予以销售,故大发百货没有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大发百货并未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其有关罗伊动漫赔偿等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大发百货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CO.,LTD)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民初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咸丰县大发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5元,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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