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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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汝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姜鹏飞及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时解除原告宁波汝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姜鹏飞、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Mobmmht45646《手机买卖合同(二手)》; 二、被告姜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宁波汝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机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姜鹏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9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