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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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驰通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九华山润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九华山水街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驰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6日的利息为7020954.45元,此后的利息以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84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如逾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润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质的安徽省九华山水街度假酒店有限公司900万股、1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润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山水街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蚌埠驰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驰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05元,由被告蚌埠驰通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九华山润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九华山水街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