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劳毅、朱江芸共同偿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1、计至2021年1月6日止利息为10865.02元;2、自2021年1月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劳毅、朱江芸向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元;

三、被告巫江学对被告劳毅、朱江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巫江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劳毅、朱江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92元,减半收取1096元,由被告劳毅、朱江芸、巫江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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