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肖维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分二部分:1.以3035678.5466元(3097631.17元的98%)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61952.6234元(3097631.17元的2%)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白亚东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分二部分:1.以73433.38元(74932.02元的98%)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498.64元(74932.02元的2%)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19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89919元(肖维永已经预交56839元、白亚东已经预交33080元),由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378元,肖维永负担2606元,白亚东负担309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54元(白亚东已预交1673元、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32181元),由白亚东负担1973元,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275元,肖维永负担2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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