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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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34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37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收款人名称为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负担12.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