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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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3215294.23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6117.9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3日止,次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482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37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3358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湖州中奥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