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建设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院有关通知精神,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公司、关联公司除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民商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票据出票人系上述关联公司,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朗业公司对于河北建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朗业公司主张其有权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为由选择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判令河北建设公司、北京万博达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35万余元等,故本案属于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经一审法院查明,上海朗业公司未起诉出票人暨承兑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本案不属于因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而被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河北建设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万博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海朗业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河北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