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晋县华昌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素欣向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返还并支付截止到2021年6月20日所欠的借款本息2,403,520.38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华昌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单素欣承担的还本付息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28元,由被告单素欣、被告宁晋县华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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